发布时间: 2024-08-05 16:42:18 爱游戏app官网登录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号)文件精神,为逐步优化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实现危险废物收运及时、安全处置,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通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全面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行为,系统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加快补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管理短板,到2023年底,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最后一公里”。
按照“先行先试、便利收运、就近处理、防范风险”要求,依托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方面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综合利用处置单位、大型产废企业或工业园区开展试点,鼓励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收集试点要加强监管、全方面覆盖、应收尽收。各市州扎实推进,成熟一个、推动一个、建设一个,有序有效推动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
1.择优选取全省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充分的发挥管理、技术和团队优势,高标准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市州辖区内无综合性利用处置单位的,可引入省内其他综合性利用处置单位建设收集点。收集范围为所在市州辖区,兼顾其他市州与之行政区域接壤的县级辖区内小微企业,收集点跨市州收集应在湖南省固废管理平台向相邻市州登记。
2.鼓励大型产废企业或工业园区自行高标准建设危险废物园区收集点作为园区的环境基础配套设施。收集范围为所在工业园区,兼顾工业园区周边的小微企业。
3.针对现有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试点、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前移收集点,试点期间未纳入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的在原许可范围内继续经营,有效期满后按要求全面提质改造,充分整合纳入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管理。
1.集中收集点收集范围为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或外委利用处置量)10吨及以下的工业源危险废物,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社会源危险废物;
2.园区收集点收集范围为危险废物年产生量(或外委利用处置量)10吨及以下的工业源危险废物。
4.鼓励收集点对家庭源危险废物全方面开展服务,收集点严禁收集的危险废物由产废单位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各市州应统筹考虑行政区域辖区面积、园区分布、运输半径、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弃物产生类别和数量、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等因素,深入分析现有小微企业收集能力缺口,制定完善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建设方案(见附件1)。原则上各市州收集点数量不超过本市州县级行政区域个数,避免能力过剩。
1.独立法人单位,建设项目选址应位于工业园区内,具有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完善的环保手续以及消防、安评等相关手续;
2.至少有1名以上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有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态废料污染治理经历的全职技术人员;
3.收集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贮存面积应根据收集贮存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且集中收集点不小于1000平方米,园区收集点不小于700平方米,最长贮存期限不允许超出90个工作日,最大贮存量不大于有效库容的80%;
4.收集贮存设施应配备仓储式货架,采用智能负压仓储系统,并配置相应的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
5.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书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无资质单位;
6.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合理设计分区,设置独立的事故收集系统,贮存产生VOCs挥发性气体或有毒气体的,贮存库要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处理达标;
7.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验测试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验测试能力的,应签订协议书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1.严格台账管理。根据收集范围内产废单位的特点,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收运情况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
2.强化信息化监管。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其反应特性分区贮存,贮存区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并保存至少3年的视频记录,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环节实行电子标签、车辆GPS定位系统等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监管,做到危险废物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3.规范转移运输。应采用符合有关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装运包装工具一定要具有符合危险废物包装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严禁同车混装。危险废物按既定路线运输,不得私自变更运输路线
.定期排查隐患。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按时进行检查收集贮存设施运作情况、危险废物“三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贮存区安装的防火、有毒有害化学气体自动探测报警器等设施、工具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施设备稳定运行。5
.优化日常服务。发改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设定收费标准,收集点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鼓励收集点对小微企业组织危险废物方面的管理延伸服务。五、实施程序
收集点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提交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遴选,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考虑辖区情况和试点单位申请情况,制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建设方案,上报省生态环境厅。2
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厅意见,指导试点申请单位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并完成设施建设。3
对符合要求的试点单位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申报材料(见附件2),组织并且开展审查,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并进行网上公示,许可有效期暂定1年。(二)退出机制
收集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规模在试点期间原则上不可以调整,收集点因自身原因需终止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工作时,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当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2
收集点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年度规范化评估考核结果不合格,以及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和运营不规范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的,终止其试点工作,依法予以处理,并纳入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
退出前收集点应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原址设备设施拆除后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若因收集点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由收集点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4
收集点开展期间或结束收集工作,不能依规定妥善处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的,由与其签订最终协议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代为处理,相关联的费用由收集点负责。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收集点建设运营的有关要求,加强审核把关,做好指导帮扶,督促按照规范推进收集转运工作,防范环境风险。
2024年3月底前,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向省厅报送试点工作情况。(二)明确主体责任。各收集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每季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经营情况报告,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三)强化督导帮扶。省厅将试点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市州生态环境局班子考核内容,加强调度督导,组织专业力量,强化对市州的技术和政策帮扶。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收运工作规范安全。
(四)深入宣传报道。充分的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有关政策,力争收集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全覆盖,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收集试点信息,并通报同级部门。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监督和举报。
年12月31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